引言为确保生产用电和职员正常的生活用电,做到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供电范围内各单位生产、非生产用电及职员生活用电,包括由本厂转供电的用户。
2.职责
2.1机动处是全厂供用电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a)制订供用电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b)建立电力设备运行、操作、维修制度,确保供用电系统安全运行;
c)负责用电指标的申报及与供电部门的电费结算;
d)审查、批准增容、延伸、改变用电方案,签订《转供电协议》;
e)审查节电技术改造方案,推广节电新技术,对高能耗电器设备有计划地淘汰更新;
f)配合有关部门对供用电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考核;
g)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情况组织检查,并依据本办法的奖惩规定进行考核或提出处理意见。
2.2(厂能源办公室)负责生产用电指标的分解和考核;计量自动化处并对全厂电能表计进行统一管理、校验。
2.3与本办法相关的其它管理部门,应严格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机动处做好供用电的管理。
2.4生产单位及在宁子公司
2.4.1上一级至本单位专用供电线路上第一个断开点的以下部分为该单位管理责任区域;
2.4.2建立相应的用电管理制度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规程;
2.4.kV总降变电所和余热发电设备,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运行规程,并报机动处审核,厂分管领导批准。
3.用电计划的编报和指标管理
3.1机动处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及发展规划的增容数量,参照历年的单耗定额,编制年、月用电计划,经主管厂长签字后报供电主管部门。
3.2依据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由能源办公室根据各用电单位的设备容量,耗电量及生产计划分解下达给各用电单位。3.3机动处根据供电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厂供用电的情况,制定各项电能技术考核指标,并纳入相应考核。
4.生产用电管理4.1生产用电管理由机动处和生产安全处共同管理。
4.kV总降压变电所在接到供电部门的有关检修、故障,限负荷等通知后,应立即向厂调度室汇报,由厂调度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生产情况下达相应调度令。
4.3各生产单位要提高负荷率,尽可能减少设备空载运行时间,降低单位电耗;指定专人管理生产照明,严禁常明灯;加强分管区域内供用电线路的检查,并对窃电线路及时拆除。
4.4一般场所不准使用电炉和电加热设备,如生产需要,凭机动处发放的“电炉、电暖设备准用证”,方可在规定的地点、容量、用途内使用。
5.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5.1厂内办公楼、医院、俱乐部、食堂、商店及其它后勤服务单位用电、职员的生活用电及驻厂单位的工作、照明用电均属非生产用电。
5.2非生产用电由机动处与物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其中,机动处负责生活用电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职员生活用电管理规定”,报主管厂长批准。
5.3一切非生产用电必须装表计量,非生产用电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抄表及电费收缴工作。
5.4非生产用电,由用电单位或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公共供用电设施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架空线路及全厂主干线路灯,均由制造分厂负责管理和维护。
5.5严禁使用生活电炉。如特殊情况,经机动处核准并发给“电炉、电暖设备准用证”方可按规定的容量、用途、地点使用。5.6机动处、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生产用电情况的检查,对违章用电行为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或处理。
6.新增、延伸或改变用电的管理
6.1新增用电设备时,必须做好设备选型工作。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6.2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延伸供电线路。因故需要延伸供电线路时,高压线路(如采矿面的扩展等)及低压主干线应提前三个月、其它线路提前一个月由需要延伸供电线路的单位向机动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7.转供电及外委施工用电的管理
7.1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我厂对附近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转供电。鉴于在供电局公用供电设施未能达到的情况下,经供电局委托,可由我厂转供为本厂生产经营和职员生活服务单位。
7.1.1被转供电单位,必须向机动处书面申请,经机动处核实,签订《转供电协议》并报厂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协议内容,给予转供电;
7.1.2《转供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转供电容量(Kw);
b)转供电接电点及计量方式;
c)产权维护范围的划分;
d)电费价格及收费方式;
e)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反《转供电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7.1.3被转供电单位在用电管理上必须受机动处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向第三者转供;
7.1.4在我厂开关出线到用户的供电线路和设施损坏时,用户必须承担维修所用的一切费用,否则,机动处有权停止对其供电。7.2外委工程需用电时,由施工单位提交经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注明用电容量、主要用电设备、电压等级及相数。经机动处核实、签订《临时供电协议》后,方可施工。
7.2.1《临时供用电协议》的内容,比照《转供电协议》;
7.2.2施工单位在机动处指定的接电点,并安装经计量自动化处校验合格的电能表后,方可接电。同时,机动处核实表底数;7.2.3工程结束时,施工主管单位应及时通知机动处抄取用电数,双方核实供用电量,并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线路,据此结算施工用电费用,如工程用电量少,可由合同约定施工用电费用计算方式。
8.厂外转供电管理
8.1厂外住房户申请转供电的条件和程序
8.1.1申请用电的用户,必须有一方是本厂正式职员,并在厂内无住房;
8.1.2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物业管理部门房管所出具的厂内无住房证明,经厂部领导批准后,报机动处。经机动处核实,并签订《转供电协议》后,方可接电;
8.2用电计量和收费标准8.2.1每用户用电必须安装经计量自动化处校验合格的电能表,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必须分别安装电能表;
8.2.2申请接电的用户,必须交纳初装费。1kW(1.5~6A的电能表)收费标准元;2kW(2.5~10A的电能表)收费标准为元;
8.2.3电价标准:营业性用电每千瓦时按1.00元收缴;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按0.60元收缴;
8.2.4用户每月必须按时到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电费,拖欠二个月不交电费的用户,机动处有权停止供电。
8.3产权维护范围的划分宁国水泥厂开关出线到用户的线路产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必须对其用电线路进行维护,禁止对外转供电并防止窃电。如在用户供电线路上,发现一次窃电,罚款元,发现二次窃电,立即停止对其供电。
8.4被供电的用户在用电管理上必须接受机动处检查与监督,机动处有权对用电进行检查,用户必须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当有正当理由时,有权立即停止对其供电。
9.电气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及预防性试验
9.1电气设备必须安全,供电必须可靠。各生产单位和电气设备的使用、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安全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变、配电所安全运行规程》、《停送电联系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检查、检修,以确保供用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9.2在各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设施,由该单位自行组织检修。对不具备检修力量的单位或本单位无法修理的项目,可书面委托制造分厂检修。
9.3全厂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由机动处根据试验周期统一安排。
9.4全厂电气设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由机动处进行审核,并报厂部分管领导批准。其保护值的整定、校验由机动处组织实施,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调整。
10.电费的收费标准及结算
10.1收费标准由机动处会同财务处根据供电成本和相关费用制定(包括生产用电、厂内职员生活用电、转供电及外委工程施工用电的收费标准),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遇有成本变化时,机动处及财务处应及时调整。
10.2费用结算:
a)生产用电:由机动处在每月底将各生产单位用电情况统一抄表(湿法线由胜利分厂在次月二日前将生产用电情况报机动处)、汇总、计算,经计量自动化处确认,交财务处办理内部结算;
b)厂内职员生活用电:由物业公司每月抄表、计算,并将职员用电费用统计表交厂劳资人员,在职员工资中扣除;
c)转供电由用电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办法第7、8款,每月下旬由被转供电单位或个人自行到物业公司缴纳电费;
d)外委工程施工用电:根据本办法第8款在工程结算时办理结算。
11.奖惩办法11.1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电指标,做到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对月用电量超过用电指标的,由指标下达部门给予考核扣分。
11.2各单位对所划分的辖区内的供用电设施应注意维护和保养,若发现非正常损坏,每次扣该单位相应月考核分,对于故意损坏供用电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造成设备事故的,按设备事故处理。
11.3违章用电、窃电的处罚。11.3.1私自撬开集中电能表箱,更改电能表接线或私自更换电能表者,处以元罚款;
11.3.2私自进行转供电者或私自转供电并收取电费者,即使从本户电能表用电,一经发现,处于~元罚款,并切断其供电电源;
11.3.3私自改变生活用电性质,将生活用电用作以营利为目的的产品加工者处于不低于元的罚款,并令其停止产品加工,对拒交罚款,劝阻不听者,切断其电源;
11.3.4未经批准,私自增容者,每千瓦处以不低于元的罚款;
11.3.5生活区严禁使用生活电炉,违者,一经查出每千瓦处以元罚款;
11.3.6在本厂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能表用电,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或启动表计封印,以及采取其他方法致使电能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均属窃电。对于窃电行为,机动处除当场予以停电外,并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6倍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窃电日期无法查明的,至少以六个月(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少于元的,按元罚款处理。因窃电造成工厂生产中断或导致人身伤亡事故者,将依法起诉;11.3.7用户违章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或承担供电设施修复的费用;
11.3.8用户私自增容,或用电不当造成电能表烧坏者,除电能表需自费购买外,还应当付拆、装费、校表费80元,并给予元的处罚;
11.3.9本厂从事电气工作人员本身违章用电、窃电者,或帮助他人违章用电、窃电者,将从严从重惩处。
11.4对于不按时交纳电费的单位或用户,机动处有权停止其供电,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对方负责。
12.附则12.1本办法由机动处起草并归口管理。
12.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