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

罐区电气及防雷防静电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24/12/22 14:45:24   

一、电气管理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长度满足趸船水位上下变化。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规定作业。

二、防雷、防静电

石油库和罐区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石油库和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半年进行1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备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铁路罐车装卸设施,钢轨、工艺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跨接线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8平方毫米。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擦洗和清洗。储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储存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装卸作业区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等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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