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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7.3.1办公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
7.3.2变电所不应在厕所、浴室、盥洗室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潮措施。
7.3.3配变电所集中设置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补偿装置;受谐波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应设置谐波检测装置,并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办公用电设备和照明配电系统的中性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的截面。
7.3.4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路设计,按人数和桌椅布置的办公室内插座数量应满足每人不少于ー个单相三孔和一个单相二孔的插座两组。
7.3.5照明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的规定;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其他节能型光源;当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其色度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7.3.6采用灵活隔断、家具分隔的办公场所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节能控制措施。
7.3.7办公建筑内带洗浴的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7.3.8办公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及消防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
7.3.9当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时,办公建筑可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宜采用自发自用并网系统。
7.3.10汽车停放场地(库)应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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