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

GB502292019英文版火力发电厂

发布时间:2023/4/20 0:54:46   

GB-英文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fordesignoffireprotectionforfossilfuelpowerplantsandsubstations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1.0.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主厂房

mainpower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2.0.2集中控制楼

centralcontrol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包括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

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2.0.3主控制楼

electricalcontrol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一般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

2.0.4网络控制楼

networkcontrol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2.0.5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control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2.0.6配电装置楼

powerdistribution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2.0.7特种材料库

special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8-般材料库,

general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2.0.9

室内贮煤场

indoorcoalyard

屋项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煤场。

2.0.10

液氨区.

liquidammonia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2.0.11阀厅

valve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个极的换流阀和相关设备。

3.0.5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m2。

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m*,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m2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6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0.7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

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3.0.9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1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4.0.13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4.0.14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15(见书后插页)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6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7当同--座主厂房呈口形或w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5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1.4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5.1.5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m2时可设置1个。

5.1.6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门。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m。

5.2.2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5.2.3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尚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

5.2.4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2.5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2.6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7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m2时可设1个。

5.2.8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5.3建筑构造

5.3.1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5.3.2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3.7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5.3.8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5.3.9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10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1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2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5.3.13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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