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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之备用照明沐凡笔记之建筑电

发布时间:2024/10/18 15:21:24   

备用照明

一、什么地方应设置备用照明?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2)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

3)建筑高度超过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二、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

2.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4.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三、供电要求

1.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2.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4.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5.EPS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应满足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四、其他

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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