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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EAC认证TRCU0112011电

发布时间:2024/8/23 21:11:19   

电梯EAC认证-TRCU/2电梯安全

批准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海关联盟2年9月23日号

前言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CU/2是根据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制定TRCU/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建立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统一电梯要求,确保在统一关税区内电梯自由流通。第1条范围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CU/2适用于拟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使用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

TRCU/2海关联盟技术规定适用于所有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缓冲器、安全装置、限速器、门锁、液压安全装置)。

海关联盟的TRCU/2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的电梯:

-在采矿和煤炭工业的矿井中;

-在船舶和其他浮动设备上;

-勘探和海上钻井平台;

-在飞机和飞机上,

以及其他电梯:

-带有齿轮齿条或丝杠升降机构;

-军事用途的特殊用途。

2.TRCU/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以及防止误导购买者的目的和安全的行为。第2条定义

第3条市场流通规则1.电梯、电梯安全装置在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上市流通。2.投入流通的电梯、电梯安全装置必须在制造商规定的整个使用寿命内满足安全要求,但前提是电梯、安全装置必须用于其预期用途,并满足制造商随附文件的要求依照本技术法规第4条第2款的规定。3.进入流通的电梯、电梯安全装置必须附有使用国家语言-海关联盟成员国语言和俄语的随附文件。

支持文件包括:

-操作手册(说明书);

-技术护照;

-装配图纸;

-带有元件列表的电气原理图;

-基本液压图(用于液压升降机);

-电梯证书副本、电梯安全装置证书(受第6条第2.7条约束)、防火门证书(如果有)。

操作手册(说明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安装说明,包含组装、调试、调整、测试和检查程序的说明;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确保安全的使用说明和措施,包括调试、预期使用、维护、认证、检查、维修、测试;

-快速易损件清单;

-从机箱安全疏散人员的方法;

-处置前的退役报废说明。

4.电梯信息应以在电梯整个生命周期内能提供清晰清晰图像的任何方式标识于电梯,包括:制造商名称和商标;电梯识别出厂编号;生产年份。

该电梯信息放置在机舱内或机舱上,便于操作人员可以访问的地方。

5.电梯信息必须以任何方式标识电梯安全装置,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能够提供清晰清晰的图像,包含制造商名称和商标;设备标识号。

第4条安全要求

1.为确保电梯在设计、制造、安装和指定使用寿命期间的安全,必须提供满足电梯的一般安全要求措施,并考虑电梯的用途和运行条件和附录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能效等级在电梯技术文件及其标签中注明。2、为确保现场安装的电梯安全,在调试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2.1.电梯安装应该由合格的电梯安装人员按照包含组装、调试和调整说明的安装文件或电梯安装指导文件进行;

2.2.安装好的电梯投入运行应按本技术规程第6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符合性确认。

3、为确保电梯在指定使用寿命内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1.将电梯用于其预定用途,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对电梯进行维护、修理和检查;3.2.由合格操作人员执行电梯保养及维修工作;3.3.以本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技术审查的合格评定;3.4.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满后,未经合格评定,不得将电梯用于其预定用途。如果以确定延长电梯用于预定用途的寿命的可能性和条件而进行电梯改造或更换,考虑到电梯重新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按本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5*。本技术规定生效前已投入运行的电梯,其技术护照上未规定指定使用寿命的,则电梯的指定使用寿命为自试运行之日起25年。6.电梯处置的安全要求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第5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满足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要求,确保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自愿满足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要求,证明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6条电梯、电梯安全装置的符合性认证(CU-TRCertification)1.对附录2中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认证,电梯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流通前应进行强制认证(CU-TRCertification)。

2、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CU-TRCertification)按以下顺序进行:2.1.附录2中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CU-TRCertification)应该由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协议进行;2.2.拟批量生产的电梯及电梯安全装置的强制认证(CU-TRCertification)按附录3的方案1c进行。此时,申请人为电梯、电梯安全装置的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

2.3.一次性生产电梯、一次性电梯安全装置、一次性生产批次电梯和一次性生产批次电梯安全装置的强制认证(CU-TRCertification)按方案3c(对于单个-一次生产批次)和附录3中规定的方案4c(一次性生产)进行;

2.4.对于强制性认证(CU-TRCertification),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其中规定以下信息:-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允许识别认证对象(样品)的信息;——认证对象(样品)检测地点信息;-有关自愿采用的标准的信息,以确保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2.5.EAC认证(CU-TRCertification)申请应附有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

a)电梯认证(CU-TRCertification):

-技术护照;-操作手册(说明书);-带有元素列表的电路图;-带有液压驱动电梯元件清单的液压图;-由制造商或代表或制造商进行的测试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如果有);-符合安全装置技术法规的EAC证书副本,或在这些技术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测试报告的副本;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可的机构颁发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果有)的副本;

b)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CU-TRCertification)::-技术文件(说明、图纸、图片);-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可的机构颁发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果有)的副本;2.6.电梯认证(CU-TRCertification):时,申请人提交组装的一次性电梯、一次生产的一批电梯的典型样品或批量生产的标准尺寸范围的电梯的典型样品并按照本款规定的文件进行检测。

2.7.申请人在对附件2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进行认证:时,向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的认证机构提交:—一次性安全装置、一次性生产批次安全装置标准样品、系列安全生产装置标准尺寸范围样品;

-测试经认证的安全装置所需的组件;

-本条b)项第2.5条规定的文件。

电梯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完成自产电梯的电梯安全装置;以及作为替换自产电梯上相同电梯安全装置的备件供应的电梯安全装置;不进行强制性认证。测试此类电梯安全装置的程序在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中的标准中规定。

此类测试的结果应记录在报告中。在电梯认证期间应该提供测试报告副本;2.8.本技术法规附录1中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识别由认证机构通过确定其特征与基本特征的同一性来进行;

2.9.电梯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特征的组合:-客舱的存在;-刚性导轨的存在;-导轨与垂直方向的倾斜角度不超过15度;-用于升高或降低控制室的驱动装置的可用性;

2.10.附录2中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功能用途,源于本技术法规第2条规定的相关概念的定义。

使用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识别。

鉴定结果是将产品转让或不转让给本技术法规的技术法规对象;

2.11.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强制性认证过程中的测试由欧亚联盟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2.12.认证机构在与申请人约定的认证时间范围内,按照选定的认证方案进行电梯认证,并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EAC合格证书(EACCertificate)。

EAC合格证书及其附件必须包含有关电梯的类型(型号)、制造商、原产国以及以下组件和电梯安全装置的信息:

-绞盘;-液压装置(用于液压升降机);-控制系统(控制器);-驾驶室门驱动器;-门;-门锁;-捕手;-限速器;-缓冲器;-液压安全装置。如果拒绝颁发EAC合格证书的决定,必须包含对电梯或电梯安全装置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合理理由。

消除规定的不符项后,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颁发EAC合格证书;

2.13.本技术规范附录2中方案1c的系列化生产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EAC合格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对于在批量生产产品的EAC合格证书规定有效期内由制造商投入流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EAC合格证书在电梯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有效。

对于一次性生产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对于一次性批量生产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按照本技术法规附录3中方案3c和4c签发的EAC合格证,有效期至电梯使用寿命结束;2.14.批量生产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EAC合格证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继续向认证机构申请取得EAC合格证,也可以向其他认证机构申请取得EAC合格证。颁发此EAC证书并申请延长EAC证书合规性的有效期。考虑到本技术法规附录3中规定的应用方案1c,EAC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可以根据进行先前的认证机构的决定(根据方案1c的认证)相应延长至五年,基于申请人信息的分析和对认证对象的检查控制结果来决定。为了延长EAC合格证书的有效期,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延长EAC合格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并附上包含自上次监督检查控制以来未发生任何变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设计文件。

认证机构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分析和监督检查控制的结果,作出延长或拒绝延长EAC合格证书有效期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拒绝延长EAC证书有效期的决定必须包含对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合理理由。

关于延长或拒绝延长EAC合格证书有效期的信息由认证机构在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0天内发送给被授权监督EAC符合性证书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本技术法规的要求;*6.2.14.4)

2.15.申请人有义务将附录2中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的设计变更以及影响电梯安全的电梯设计变更通知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决定对设计变更和电梯安全装置发生变化的电梯或需要对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进行重新测试的电梯换发合格证书;

2.16.如果不满足本条第2.15段规定的要求,如果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认证机构将暂停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根据方案1c);2.17当产品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流通时,必须保留一整套文件,用于:-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文件—在制造商处自电梯生产报废之日起至少10年;-一批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单件)-来自卖方(供应商),自该批次最后一件(单件)销售之日起至少10年内。

用于证明电梯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的副本和合格证书的副本必须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和颁发合格证书后5年内保存在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中;2.18.提交认证的一整套文件以海关联盟成员国语言进行和俄语。3.安装在设施内的电梯在调试前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按照本技术规范附录3中的方案4D,以电梯合格声明的形式进行,按以下顺序:

3.1.电梯的符合性声明是根据我们自己的证据以及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下获得的证据进行的。作为他们自己的证据,使用电梯运行检查报告、电梯安装完成的技术护照,组装电梯的装配图和电梯安装工程文件。

电梯装配图必须包含验证电梯安装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信息和尺寸。该图显示了视图和截面图(带尺寸),包括井道、机房和控制房,给出了电梯部件的位置和互连的概念,以及电梯在建筑部分的负载建筑结构;

3.2.申请文件应该提交给欧亚联盟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3.3.经欧亚联盟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在与申请人签订的认证合同,认证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对样品进行检查、研究、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将执行以下操作:-检查电梯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电梯在建筑物结构中的安装文件和设计文件;

-检查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功能;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测量控制;

-牵引元件与牵引轮(摩擦鼓)的附着力测试和电动电梯制动系统的测试;

-在液压升降机上测试液压缸和管路的密封性;

-测试驾驶室、牵引元件、悬架和驾驶室支撑及其紧固元件的强度;3.4.检查、研究、测试结果在测试报告中,其副本附在电梯护照上。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专家在电梯技术护照上填写有关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结果的信息;

3.5.电梯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合格证书应该附在电梯护照上。电梯通行证必须电梯指定使用寿命内保存;3.6.电梯调试前不得使用电梯运送人员和货物,但与电梯安装、调整和测试有关的情况除外;

3.7.电梯的调试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4.电梯在指定使用寿命期间的合格评定至少每12个月由认可授权机构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技术监督检查。电梯合格评定的结果由法律规定,并在电梯护照中注明。5.已达到指定使用寿命的电梯的合格评定应该由经认可授权机构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5.1.检查电梯时,确定以下内容:-已完成其指定使用寿命的电梯应该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考虑电梯的用途)和本技术法规附录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电梯的现代化改造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电梯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5.2.监督检查电梯时,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电梯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梯安全装置,识别缺陷、故障、磨损和腐蚀程度;

-控制车架、驾驶室悬架、配重以及导轨及其紧固元件的金属结构;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测试控制。

所进行的调查信息在电梯技术护照上注明;

5.3.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的结论包括:-延长电梯使用的条件和可能的期限;

-升级或更换电梯的建议。电梯改造或更换后的合格评定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在评估现代化电梯的符合性时,还额外执行以下操作:-检查升级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中制定的一般安全要求,以及本技术法规附录1中制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检查电梯设备的安装与现代化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根据计算出指定使用寿命的电梯合格评定结果,验证结论中规定的电梯改造建议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根据合格评定的合格结果,起草合格声明并指定电梯的新使用寿命,在技术护照中填写电梯的使用寿命和技术调试情况;

5.4.不需要对电梯进行现代化改造或者更换的,应满足延长使用寿命条件并确定电梯达到预定用途的期限;

5.5.本技术规范生效前投入运行并达到规定使用寿命的电梯,自本技术规范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2年的期限内,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7条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

第8条保障条款

1.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不合格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关税领土内流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构成危险。海关联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有义务将作出的决定通欧亚联盟委员会和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说明作出该决定的原因和错误,并提供证据说明。*8.1)

2、下列情况可以作为适用保护条款的依据:-不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的错误采用,如果这些标准已经被使用;

-禁止电梯在市场上流通的其他原因。

第9条过渡期

在本技术法规生效前由各国认可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电梯、电梯安全装置合格证书,只在签发证书的本国领土内有效,直至证书中规定的失效日期。

海关联盟TRCU/2“电梯安全”技术法规附录1安全要求

1、为确保电梯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1.安装在以下位置的电梯设备,确保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接近:-设备放置柜;-机房;-安全房;-电梯井,位于电梯轿厢内的设备除外;

1.2.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免于因接触电梯设备的运动部件而受到伤害;1.3.保护装置的存在,联锁装置停止或防止移动,门未关闭,未锁定;设备检修门、应急门、检修和逃生舱盖、驾驶室门未关闭。本要求不适用于轿厢接近层站时自动门的初步开启和电梯设计中规定的装卸时将轿厢调整到层站水平的方式;

1.4.人员从停靠的机舱安全疏散人员的可能性;

1.5.用户和其他人可以接触到的升降机设备不应有对他们构成危险的不规则表面;

1.6.为载人运输而设计的驾驶室确保照明装置的可用性,包括在停电期间;1.7.电梯设备必须符合电梯运行的气候、地震条件;

1.8.防止人员从建筑物的楼层和从机舱坠入矿井的措施的可用性;

1.9.电梯门口的尺寸必须保证安全进出轿厢到层站、安全装卸轿厢;

1.10.层站门槛与轿厢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必须保证安全进出轿厢;

1.11.机舱结构元件与竖井之间的距离应排除在竖井和机舱门打开时,以及机舱位于楼层区域时人员进入竖井的可能性;

1.12.防止或减少在驾驶室和自动关闭门的路径上挤压人或物体的力的措施,以降低受伤风险;1.13.轿厢、牵引元件、悬挂和支撑轿厢、配重及其紧固元件必须能够承受电梯预期使用和测试产生的载荷;

1.14.客舱设备,用于人员移动,具有连接双向通信的装置,乘客可以借助该装置从外部寻求帮助;

1.15.在正常操作期间防止超载驾驶室启动的措施;1.16.限制驾驶室移动超出极限工作位置的装置;

1.17.存在限制驾驶室下降到极限时超出额定速度的措施;

1.18.限速器和缓冲器在触发时必须确保驾驶室减速,以减少受伤或设备故障的风险;

1.19.在驾驶室能提供空气交换;

1.20.设备维修工作区域的大小和位置必须足以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1.21.安全人员可以使用电梯设备;1.22.人员能够安全进入矿井的工作平台和舱室的顶部并能够离开它;1.23.工作平台和驾驶室顶部(如果需要容纳人员)必须承受人员的负载;

1.24.减少人员从位于矿井的工作平台和从机舱顶部坠落的风险的措施;1.25.在维护期间提供人员停止和控制客舱移动的装置。如果需要在矿区周围移动人员,舱室必须提供措施以安全速度控制移动并能够由人员停止舱室移动。并且确保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必须无法访问这些工具和设施;

1.26.采取措施和方法防止电梯部件的不受控制的运动对电梯井中的人员造成伤害;1.27.是否有措施和方法防止升降设备的元件对人员造成伤害:皮带、滑轮、滑车、突出的电机轴、齿轮、链轮、传动链;1.28.有足够的方法来提供照明水平,满足操作人员安全地进行工作;

1.29.采取措施和方法确保用户、其他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操作电梯控制装置和接触电梯导电结构时的电气安全;

1.30.电梯门的耐火极限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1.31.确保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乘客可以安全离开客舱的措施;

1.32.必须提供安全处置电梯的要求。

2.为确保预定电梯的安全,包括用于运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人士的电梯,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2.1.驾驶室的尺寸、驾驶室的门口和井道必须确保能够安全进出驾驶室,并确保轮椅上用户在驾驶室中合适位置;2.2.用于运送没有陪同轮椅使用者的人员的轿厢和电梯井的门必须能自动打开和关闭;

2.3.电梯轿厢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扶手,扶手的位置必须便于用户接近轿厢和控制装置;2.4.驾驶室门槛与平台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应确保轮椅使用者安全进出驾驶室;2.5.电梯轿厢和底层的控制和信号装置(声音和光)的设计和布置必须确保电梯对于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安全和可以使用。3、为确保安全,火灾时运送消防员的电梯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3.1.轿厢的尺寸和电梯的起重能力必须保证满足消防员携带救火设备和火灾获救人员;

3.2.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必须确保电梯在消防员直接控制下能运行。必须禁用其他电梯控制模式;3.3.电梯控制模式,不管其他电梯的运行情况,通过群控系统与之结合;

3.4.有电梯轿厢和主着陆楼层的有关轿厢位置及其运动方向的视觉信息;

3.5.电梯井道门必须是防火的,其耐火极限按照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要求设定;

3.6.采取措施和方法使驾驶室疏散消防员,能停在楼层之间;3.7.在机舱隔间结构中使用的材料在可燃性、易燃性、发烟能力、火焰蔓延和燃烧毒性的适用指标方面降低了火灾危险。

4、为确保连接监控设备的电梯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从电梯传输到调度控制设备的运行,以下信息应该可以去除:关于电气安全电路的启动;关于未经授权打开门;关于打开无机房电梯控制装置的门(盖)。5.为确保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电梯的安全,建筑物是可能对电梯设备造成故意损坏的结构,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5.1.驾驶室的封闭结构以及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饰面必须由可降低故意损坏或火灾风险的材料制成;5.2.驾驶室和地板区域的控制、信号、照明设备的设计和材料必须能够降低故意损坏或着火的风险;5.3.应提供连续的防幢围栏;5.4.在“正常运行”模式下,在楼层上没有轿厢的情况下,在未经授权打开门的情况下,应有使电梯退出“正常运行”模式的方法。返回“正常运行”模式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

海关联盟TRCU/2“电梯安全”技术法规附录2电梯安全装置强制认证清单

1.缓冲器:-储能型(具有线性特性的储能型缓冲器除外):

-具有非线性特性;

-摊销反向运动;

-耗能型。2、液压安全装置(爆破阀)。

3.门锁。

4.安全鉗。5.限速器。

海关联盟TRCU/2“电梯安全”技术法规附录3电梯、电梯安全装置符合TRCU/2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认证方案

EAC认证方案模式

授权代表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EAC标志

符合TRCU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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