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介绍 >> SIRE20问题库10中文版第5章第
5.2.3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熟悉船舶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位置、用途和操作?该设备是否状况良好、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
问题主题
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
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询问—电工/电子电气员、驾驶台、集控室、应急站
出版物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防火系统与设备的保养和检查的修订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
目标
确保船员能在失火的情况下按照《船上紧急计划》作出有效反应。
行业指南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5.8自动探火系统
5.8.1概述
自动探火与警报系统向人员发出警报,以便他们能对失火作出迅速反应,从而挽救生命和财产。这些系统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连接到自动火警探测器和手动激活点的电路。它们还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连接到警报信号的指示电路,包括控制面板指示器和警报灯、室外闪灯、警铃和喇叭。
5.8.2探火器的类型
自动探测系统由机械的、电气的或电子的设备组成,探测由失火或有毒或可燃气体造成的环境变化。探火器运行原理包括:对热、烟雾或燃烧的气态物质、或者对火焰辐射的敏感度产生反应。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防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和检查的修订导则
2随时可用
船舶在运营期间,所有防火系统和设备应在任何时候处于良好状态且立即可用。如果防火系统正在进行保养、测试或维修,则应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安全不会因提供备用固定式或便携式防火设备或其他措施而受到削弱。船上保养计划应包括为此目的的规定。
3保养和测试
3.1船上保养和检查应按照船舶保养计划进行,其中应包括本导则第4至10节所列的最低要素。
3.2某些保养程序和检查可以由已经完成高级消防培训课程的适任船员执行,而其他的应由受过此类系统保养培训的专业人员实施。船上保养计划应表明建议哪些部分的检查和保养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完成。
3.3检查应由船员进行,以确保对适用的指定设备执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两年、五年和十年的规定行动。检查记录应随船携带,或者是基于计算机。如果检查和保养是由经过培训的维修技术人员而非船员实施,则应在测试结束时提供检查报告。
3.4除遵守此导则所述的船上保养和检查之外,还应遵守厂家的保养和检查指南。
3.5如果特殊安排践行困难,则应有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替代测试和保养程序。
(该导则列明的规定适用于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
●每周测试和检查
●每月测试和检查
●年度测试和检查)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关键绩效指标3.1.4要求为船员包括签约人员制定适合的正式熟悉程序:
●船舶特定的操作和设备。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10.1公司应制定程序,以确保船舶的保养符合相关规章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可以制定的任何额外要求。
10.2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确保:
1.按照合适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上报任何不符合以及所了解到的可能原因,
3.采取正确的纠正措施,和
4.保持这些活动记录。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2章第7条
1目的
本条目的是探测火源场所的火灾,并规定发出安全撤离和灭火行动的警报。为此目的,以下投入使用的设备须满足:
1.固定式探测与火警系统装置须适用于场所的性质、火势扩大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烟气。
2.须有效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以确保随时可用的报警通知方式。
3.消防巡逻须提供一种对火灾有效探测和定位的方式,并向驾驶台和消防队发出警报。
2一般要求
2.1须按本条的规定配备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
3.2固定式探测与火警系统的功能须定期进行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测试。试验所用设备应按探测器的设计响应产生相应温度下的热空气,或者具有相应浓度或颗粒尺寸范围的烟雾或悬浮微粒,或者与早期火灾相关的其他现象。
4机械的保护
4.1安装
固定式探测与火警系统须安装在:
.1定期无人值守的机器处所;
.2下述机器处所:
.2.1已批准安装自动与遥控系统和设备替代处所的连续有人值班;和
.2.2主推进器及其相关机械,包括主电源,均配备不同程度的自动或远程控制,并且在控制间连续有人监视;和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5生活区、服务场所和控制站的保护
5.5货船
货船的生活区和服务场所……须依据第9.2.3.1条所采用的保护方法,由以下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和/或自动喷水器、探火和火警系统保护。(即取决于内部分隔舱壁的类型)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
2.1.2.4该系统可以设置输出信号至其他防火安全系统,包括:
1.寻呼系统、火警或公共广播系统。
2.风机停止装置。
3.防火门。
4.防火挡板。
5.喷淋系统。
6.排烟系统。
7.低位照明系统。
8.固定式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9.闭路电视系统;以及
10.其他防火安全系统。
2.3.1.1探测器须对热、烟雾或其他燃烧物、火焰或任何这些因素的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配备对其他火灾初始征兆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不得低于这种探测器。
2.3.1.6所有探测器的类型均须能进行正确操作的测试,并在不更换任何元部件的情况下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2.5.1.1激活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在控制面板和显示单元上须能发起声光警报信号。如果该警报信号在2分钟内没有被确认接受,声响火警须自动响起并遍及船员生活区、服务场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此警报声响器系统无需被整合成为探火系统的一部分。
2.5.1.4在各个显示单元上或其附近须显示清晰的覆盖区域和区段位置信息。
2.5.2测试
须配备用于测试和保养的合适说明和元部件备件。须使用适合探测器设计响应的设备对探测器进行定期测试。
国际海事组织:《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
11.7.1主甲板下的燃料储存舱室和燃油控制系统的通风管,以及可燃气体系统的所有其他不能排除着火的舱室须配备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
11.7.2仅有烟雾探测器对于迅速探测火情不被认为是充分的。
检查指南
船舶操作公司应为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操作和保养制定程序,其中规定:
●各个探测器的测试频率。
●不同类型探测器的测试方法。
●输出信号至其他防火安全系统的测试频率。
●驾驶台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的声光警报的测试频率。
●分区隔离时确保采取的措施安全且未被削弱而。无人状态下的主要机器处所不得对分区或处所内的探测器进行隔离。
●要求对任何探火系统未覆盖的区域进行定期消防巡逻。
建议检查官行动
●察看,如必要审时查,公司程序规定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操作、测试和保养的要求。
●检查中央控制站的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并验证:
○系统全面运行。
○系统未显示任何故障。
○如果火警主或分控制面板所在区域没有人员连续值守,则火警响起没有延迟。
○在各个显示单元上或其附近,显示清晰的覆盖区域和区段位置信息。
○除非正在执行一个文件化的作业流程要求临时隔离某个分区或区段,否则所有分区和探测器均运行。
●审查在中央控制站可获取的检查和测试数据,并验证:
○探测器测试已按规定的频率完成。
○防火安全系统测试已按要求的频率完成。
○应急电源供应已按其功能验证。
●核实有可用的测试船配类型防火探测器的正确测试设备。
●如必要,审查保养计划中实施的检查、测试、校验和保养记录。
●如果注意到探火和火警系统有缺陷,验证机器处所自从上报缺陷起,未运行无人机舱。
●询问负责的高级船员并验证他们是否熟悉:
○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用途、操作和测试。
○警报系统中任何延迟警报响起的设置。
预期证据
●公司程序规定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操作和测试要求。
●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厂家说明书。
●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检查、校验和保养记录。
●轮机日志。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没有公司程序规定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操作和保养。
●船长或高级船员不熟悉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位置、用途和操作。
●负责的高级船员不熟悉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的保养和测试。
●船舶未按厂家说明配备适于各个类型的火/烟探测器的测试设备。
●各个显示单元或其附近没有显示覆盖区域和区段位置信息。
●如果火警主或分控制面板所在区域没有人员连续值守,则着火被探测到的时间与警报响起的时间有延迟。
●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显示有故障。
●固定探火和火警系统未运行。
●1个或多个探火器的感应器以任何方式被遮盖或使其失效。
●机器处所运行无人机舱,同时有一个分区被隔离,或者探火器和警报系统有缺陷。
●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未包括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或所有要求的检查、测试和保养。
●没有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
●负责的驾驶员不熟悉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
●实施的检查、测试和保养记录不完整。
●没有适合的测试和保养说明或元部件备件。
●检查船舶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显示记录在计划里的动作未实际进行。
●船舶固定式探火和火警系统以任何方式存在缺陷。
●如果有证据表明,指定的驾驶台瞭望人员曾在夜间进行过消防巡逻,则在问题4.3.1下说明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