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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爆炸性环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设备生产质量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工类EPLMa级设备;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
本部分为《爆炸性环境》的第2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EC-33:《爆炸性环境第33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本部分与IEC-33:的主要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用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用GB/T(所有部分)代替IEC(所有部分)用GB/T(所有部分)代替IEC(所有部分)、用GB/T(所有部分)代替IEC(所有部分),各部分之间的一致性程度见附录C;
用GB.1代替IEC-0用GB/T1代替IEC-1用GB/T.1代替ISO-1用GB/T.2代替ISO-2用GB/T.1代替IEC-29-1用GB/T.2代替IEC-29-2用GB代替IEC:增加引用了GB(所有部分)和GB/T.3:
——增加了3.5“安全装置”的定义,以与正文中“安全装置”对应;
——3.4“独立验证机构”修改为“独立检验机构”,并排除了个人,以符合我国防爆设备检验的实际情况。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关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依据标准的说明(见第1章注3);
——删除了10.2.4、10.3中液浸泵示例;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各部分与国际标准各部分之间的一致性程度的说明(见附录C)。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刚、徐建平、侯彦东、邓永林、张丽晓、黄晓平、李江、廖颋、李书朝、刘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