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

关于国标图集16D4015的疑问与解析

发布时间:2022/12/9 2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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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和生活设施提出越来越高的需求,游泳池也逐渐成为不可缺少的一个生活设施。

由于泳池照明及池水维护等需要,游泳池中存在一些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人在游泳时全身湿透,皮肤阻抗大幅下降,接触到危险的电位差就可能发生致命的电击事故。因此游泳池及其周边场所属电击危险大的场所。

游泳池的电气安全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国家对此项内容也极为重视,出台了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及供设计人员参考的国标图集,其中就包括国标图集16D-5《水下及潮湿环境电气设备设计与安装》(以下简称“国标图集16D-5”)。

(1)疑问出处

国标图集16D-5第22页给出了游泳池常见用电设备的方案表,其中灯具的方案表如表1所示。

(表1泳池照明灯具方案表)

此方案表对游泳池中的照明灯具按照安装位置和方式进行了分类,每类灯具描述了配电方案和防电击措施。但是笔者对表1中A类安装方式的灯具划分描述及采取的防电击措施有些疑问。

(2)与IEC标准和国标的差异

游泳池中照明灯具按照安装方式的分类,在IEC标准和国标中有相关的规定。在国标GB.-/IEC-2-18:《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中是这样规定的:“4.3灯具按安装方式、光源更换和电源连接形式分类如下:

4.3.1A类:电源连接和更换光源在灯具不与水接触的侧面进行。

4.3.2B类:部分或全部抽干池内的水后,从灯具与水接触的一侧更换光源。

4.3.3C类:从水中取出整个灯具后更换光源。”从IEC标准和国标的描述中可以看出,A类安装方式灯具并未说整个灯具不与水接触,而是说灯具的电源连接和更换光源是在灯具不与水接触的一侧进行。

这与国标图集16D-5的描述存在一些差异。而更能说明差异的是这两本标准中适用范围的规定:

a.在IEC-2-18-标准中的适用范围有这样的描述:“Thissectiondoesnotcoverluminairesnotincontactwiththewater(e.g.mountedbehindaglasspanelwhichisseparatefromtheluminaire)orhand-heldorportableluminaires.”

b.在国标GB.-中有这样的描述:“本部分不包括不与水接触的灯具(例如:安装在与灯具分开的玻璃板后面)或手提式灯具。”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IEC标准还是国标,对于游泳池中照明灯具的分类描述都是不包含不与水接触的灯具。

这与国标图集16D-5中A类安装方式灯具描述存在矛盾之处。而且IEC-2-18-和GB.-适用范围括号中所列举的不在规范包含范围内的灯具类型正是国标图集16D-5第30~32页中大样图所示的灯具类型。

笔者认为,国标图集16D-5与IEC标准和国标的上述差异虽然只是灯具和水接触与否的差别,但正是这样的差别,导致灯具的配电方案和防电击措施等存在明显差异,如若选错配电方案和防电击措施,将会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所

以,对于电气设计人员来说,这样的差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弄清楚差异所在,并且在设计中采取正确的配电方案和防电击措施,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3)对防电击措施的疑问

从位于检修走廊的灯具的防电击措施这点来看,笔者也存在一些疑问。在GB/T.19-/IEC-7-:《低压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30.条关于游泳池1区的说明是这样描述的:

——0区边界线;

——距水池(或积水处)边缘2m的垂直面;

——预期有人占用的地面或表面;

——高出预期有人的地面或表面2.5m的水平面。

注:地面下、墙上或顶棚下不能触及的安装在外护物(外壳)内的设备,不按在1区以内的设备考虑(见.55..3)。”根据上述说明,笔者认为,如果检修走廊没有特别防护措施,人能够轻易进入并接近灯具的情况,则检修走廊应划分为1区。

在1区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

a.应设在具有相当于附加绝缘的外壳内,该外壳应能耐受AG2级的机械撞击。

b.对于没有2区的游泳池,装在1区的墙上或顶棚的照明设备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由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回路供电:其回路应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内相对较高的水平面高出2m。

c.除采用上述措施之外,1区只允许采用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

如果检修走廊需要通过人孔或门进入才可接近灯具时,可不按1区内的灯具考虑,但是灯具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a.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1区之外。当SELV电源安装在2区内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b.采用电气分隔的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人孔盖或门;装设在该房间或场所(隔间)内的所有设备,应具有至少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c.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上述的人孔盖或门;装在上述房间或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附加等电位联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T.19-第..2条的规定;灯具回路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综上,不论怎么去划分检修走廊的分区,检修走廊中的灯具都不能按照正常环境去配电和设置防电击措施,这与国标图集16D-5中对于A类安装方式灯具的防触电措施之一——按照正常环境配电,存在差异。

笔者认为,国标图集16D-5将检修走廊中的灯具按照正常环境进行配电设计和防电击措施设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检修走廊不能保证一定没有水进入,所以在国标图集16D-5与此对应的大样图中灯具线路的接线盒选用了绝缘防水密闭型。既然不能保证检修走廊不进水,那么检修走廊应按照游泳池的分区要求或类似的场所来考虑,此时灯具配电和防电击措施按照正常环境来做是不安全的。

作者:杨恒山(杭州明捷普机电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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