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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英文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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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6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2.0.4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要求。
2.0.5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0.6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3电源及用房设计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1.1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1.2-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1.3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个电源应由满足--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1.4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
2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的规定;
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级负荷要求;
3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
3.1.6建筑高度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3.2电气装置用房
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人口。
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并应向外开启。
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3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4供配电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1.2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1.3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
4.1.4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人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4.1.5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4.2高压配电系统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的要求。
4.2.2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
4.2.3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
4.2.4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断保护功能。
4.2.5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措施。
4.3低压配电系统
4.3.1由建筑物外引人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4.3.2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4.3.3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4.3.4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的任何电器。
4.3.5供配电系统中,隔离电器不得采用半导体器件;功能性开关电器不得采用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
4.3.6低压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
4.3.7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4.3.8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4.3.9当交流电动机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应有防止反转的安全措施。
4.3.10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流V。
4.4.2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
2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3当特低电压配电回路与低压配电回路敷设在同一金属槽盒内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
4.5电气照明系统
4.5.1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允许人员进人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I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3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5.5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6低压电击防护
4.6.1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自动切断电源;
2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电气分隔;
4特低电压。
4.6.2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V的TN系统和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当TT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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