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前景 >>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处理
第2.3.1条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按以下两种程序办理。
一、当工务人员检查、作业中发现线路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时:
应立即按照第2.2.12条要求进行防护。迅速通知工长或车间主任,并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若不能在列车运行间隔时间内修复,应通过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请求,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列车停车或限速,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必要时,工务部门的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第一趟列车去故障现场,以便迅速组织和指挥抢修工作。工长或车间主任根据故障判断影响行车的程度,确定运行办法,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在工长或车间主任到达故障地点之前,列车运行办法,由现场工务人员确定。
故障、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二、接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
铁路局工务调度接到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接铁路局或车站值班员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应立即通知有关车间(班组),并向单位相关领导汇报。
车间(班组)按通知的故障、自然灾害类别或领导要求,携带机具和材料赶赴现场,同时设置驻站防护、办理相关手续。
作业负责人确认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后,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故障或自然灾害主要情况及影响范围、处置方案、行车限制条件。
故障或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第2.3.2条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当线路出现连续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必须加强巡查或派专人监视,观测轨温和线路方向的变化。若碎弯继续扩大,应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线路稳定后,恢复正常行车。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起道、拨道省力,枕端道砟离缝等胀轨迹象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无论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轨向不良,用10m弦测量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当平均值达到10mm时,必须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满枕盒道砟和堆高砟肩等措施,来不及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的,现场防护员应显示黄色信号旗(灯),指示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限速地点和限速值,并安排人员在车站登记;当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平均值达到12mm,必须立即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及时通知车站,并采取钢轨降温、切割等紧急措施,消除故障后放行列车。
3.发现胀轨跑道时必须立即拦停列车,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线路,首列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km/h,并派专人看守、整修线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2.3.3条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应按第2.2.12条的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断轨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
1.紧急处理——当钢轨断缝不大于50mm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在断缝处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断缝前后各50m拧紧扣件,并派人看守,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km/h。如断缝小于30mm时,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25km/h。有条件时应在原位焊复,否则应在轨端钻孔,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拧紧接头螺栓,然后可适当提高行车速度。
2.临时处理——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mm,以及紧急处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在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但不得大于km/h。
临时处理或紧急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8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3.永久处理——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应及时插入短轨进行焊复,恢复无缝线路轨道结构。
在线路上焊接时气温不应低于0℃。放行列车时,焊缝温度应低于℃。
第2.3.4条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时,应立即拧紧胶接绝缘接头两端各50m范围内线路扣件,并应尽快修复。胶接绝缘失效时,应立即更换或采用现场胶接绝缘接头技术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永久处理的,可将失效部分拆除,更换为普通绝缘材料或插入等长绝缘接头钢轨或胶接绝缘钢轨,用夹板联结进行临时处理,并尽快用较长的胶接绝缘钢轨进行永久处理。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严格掌握轨温、胶接绝缘钢轨的长度和预留焊缝,使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电气化铁路
第2.3.5条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30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11mm;调整曲线超高时,单股起道量不得超过11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
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建筑限界尺寸线。
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mm,并不得侵入建筑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满足调整要求后配合作业。
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线路允许速度km/h<vmax≤km/h时,钢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mm。
3.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6。该连接线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第2.3.7条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在被换一股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一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7—1。作业完毕后方准拆除接地线和导线。
3.更换钢轨需拆装扼流变钢轨引线时,应有电务人员在场配合,拆装作业由电务人员完成;未设置好分路电缆之前,不得将扼流变钢轨引线从钢轨上拆开。
4.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5.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
第2.3.8条更换带有吸上线的钢轨,必须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第2.3.9条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塔杆接地线与贯通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接触网塔杆接地线、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形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
第2.3.10条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2.3.11条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道口
第2.3.12条道口设备应经常保持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2.3.13条道口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电话、电源、栏杆(栏门)、铺面、标桩等设备发生故障和缺损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上登记。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抢修,并在24h内予以修复。当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栏杆(栏门)等关键设备停用时,看守单位必须派人到现场监控,确保安全。
第2.3.14条道口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公路右侧(面对道口)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5条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瞭望,适时关闭栏杆(门),按规定立岗接车;列车通过后,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门)。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应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16条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的道口,机车乘务员、车站值班员、道口看守人员应利用列车调度通信设备按规定进行联络,提示行车安全信息,确保行车安全。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在施工期间通过道口的安全措施。
第2.3.17条道口自动信号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时间的需要。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时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2.3.18条有人看守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有遮断信号机立即让其显示红灯,有道口无线报警装置的应立即启用,向接近列车发出警报;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可使用短路设备或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车站或机车乘务员,如区间有相互联控的道口,可让其代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如无上述设备或条件时,由铁路局规定具体防护办法。
第2.3.19条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20条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20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第2.3.21条对违反道口通行规定、扰乱交通秩序、损坏设备等肇事行为及发生道口事故时,应立即通知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设置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应及时报告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电路区段
第2.3.22条在轨道电路区段进行天窗点外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养路工机具、轨道检查仪、道尺等,均必须有与轨道电路的绝缘装置。
2.取放工具、抬运金属料具时,不得搭接两股钢轨、绝缘接头、引入线或轨距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