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前景 >> 2019年注册消防必考点自动报警和防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考点1:系统设计容量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计参数: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考点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适合h≤12,12﹤h≤20不适合。
(2)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等;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书库、档案库等。
(3)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可能发生无烟火灾;有大量粉尘;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汽滞留的场所;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4)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可能发生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考点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一、点型探测器的选择
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3-9-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表3-9-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注:表中A1、A2、B、C、D、E、F、G为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不同类别,其具体参数应符合表2-9-1的规定。
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等;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书库、档案库等。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气流速度大于5m/s;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高海拔地区;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等。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可能发生无烟火灾;有大量粉尘;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汽滞留的场所;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6)可能产生阴燃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可能发生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探测器的“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雪遮挡;探测区域内的可燃物是金属和无机物;探测器易受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9)探测区域内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10)正常情况下有阳光、明火作业,探测器易受X射线、弧光和闪电等影响的场所,不宜选择紫外火焰探测器。
11)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
12)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烟雾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13)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二、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
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各种皮带输送装置;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4)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
5)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符合设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的要求。
三、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低温场所;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考点3:火灾探测器的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N=S/KA。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可取1.0。
考点4: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6)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m;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的直接照射;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之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8)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16m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在设置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9)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考点5:部分设备安装要求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
考点6:布线设计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2)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
考点7:消防联动控制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消防系统中常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表
考点8:系统检测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实际安装数量在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4)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判定标准: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定为A类不合格。检测前提供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系统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点9:系统使用和检查
(1)系统年度检查要求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一次;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对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考点10:故障处理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原因:
产品质量设备选择和布置不当:探测器选型不合理,使用场所性质变化后未及时更换相适应的探测器。环境因素:电磁环境干扰、气流影响烟气的流动线路、感温探测器布置距高温光源过近、感烟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过近、感温探测器安装装在易产生水蒸汽、车库等场所。光电感烟探测器安装在可能产生黑烟、大量粉尘、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等场所。其他原因:系统接地被忽略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线路绝缘达不到要求、线路接头压接不良或布线不合理、系统开通前对防尘、防潮、防腐措施处理不当。元件老化、灰尘和昆虫、探测器损坏。
二..防排烟系统
考点1:防烟系统设计一般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釆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②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③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釆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②款的要求。
(3)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考点2:自然通风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考点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m。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烟规》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4)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的规定;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5)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考点4:排烟系统的设计
(1)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第(4)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mm。
(5)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①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②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考点5:自然排烟设施
(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案例排烟量计算的第(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城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当房间面积不大于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考点6:机械排烟设施
(1)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除带回风循环管道的节能系统外,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台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大于10个。
(2)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应有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3)排烟风机应满足℃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穿越防火分区处。
(5)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考点7:排烟量的计算
(1)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h·m),且取值不小于1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自然排燃窗(口);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m/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当公共建筑室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h·m)计算,且不小于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4)当一台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考点8:防烟系统联动控制
(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送风机现场手动启动;②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③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④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②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考点9: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1)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现场手动启动;②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④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⑤排烟防火阀在℃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2)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