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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第3.5.4、4.5.5、5.3.6、5.3.7、9.7.4条。
现批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第3.5.1、4.7.3、4.7.6、4.8.10条。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第5.2.3、8.1.6条。
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第4.4.5、4.7.5条。
八、《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第3.1.7、4.1.8、6.1.4、6.3.5、7.3.8条。
九、《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第3.0.4、4.4.8、4.5.6条。
十一、《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第6.1.8条。
十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十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第3.0.7、3.0.12、3.0.13、3.0.14条。
十四、《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十五、《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十六、《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现批准《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第4.2.5、7.3.4条。
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第4.1.9、4.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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