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发展 >> 国标爆炸性环境基本方法和要求引言
引言
GB/T(爆炸性环境》旨在确立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及其应用相关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涵盖了爆炸性环境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选型、安装、检查、维护、修理以及场所分类等各方面,采用分部分标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保护的设备;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设备生产质量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1类EPLMa级设备;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
——第26部分:静电危害指南;
——第27部分:静电危害试验;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29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液浸型“k”:
——第30部分:地下矿井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和元件;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
——第33部分:严酷工作条件用设备;
——第34部分:成套设备;
——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
非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时,也需要考虑防爆要求。在该技术的标准化方面,我国于年参考EN标准制定了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的GB(所有部分),由通用要求部分和5个防爆型式部分组成。上述标准发布实施以来,非电气防爆技术有了一定的新发展。在国际标准方面基于EN标准于年发布了ISO-36:和ISO-37:分别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专用防爆型式要求,其主要技术内容也能适用于我国的情况。为适应防爆技术和产业发展,并与国际标准发展相一致,需要对GB进行整体修订纳入GB/T。
本次修订在采用ISO-36:《爆炸性环境第36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主要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以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件作为非电气防爆通用要求部分,是对GB/T.1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
使用本文件宜了解下述情况。
本文件闸述了防爆机械设备的基本要求和保护概念。非电气设备的示例:联轴器、泵、齿轮箱、制动器、液压和气动马达以及实现机器、风扇、发动机、压缩机、组件等的任何装置组合。
虽然许多,但并非所有此类机器都使用防爆电动机作为动力,降低作为机器一部分的机械设备中点燃风险所需的措施可能不同于用于电气设备的措施。
虽然在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电气设备通常包含有效点燃源,如火花部件,但对于设计为在预定维护操作之间无故障运行的机械设备,这并不一定正确。
通常需要考虑两种机械点燃情况,由机器中的故障(如轴承过热)引起的点燃,或由机器正常工作(如热的制动表面)引起的点燃。
经验表明,至关重要的是对整个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点燃危险评定,以确定所有潜在点燃源,并确定它们是否能在机械设备的预期寿命内成为有效点燃源。一旦了解并记录了这些点燃风险,就能根据所要求的设备保护级别(EPL)来分配保护措施,以将这些点燃源生效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本文件涉及用于产生、转移、储存、测量、控制和转换能量和/或加工材料,而且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设备和组件。
潜在点燃源不限于设备产生的点燃源,还包括设备运行产生的任何点燃源:例如当通过泵送热流体时产生的点燃源或处理塑料时产生的静电。
如果设备的唯一点燃源来自外部工艺,则此类设备不被视为有自身的点燃源,并且不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注:示例是可能因外部工艺(而非设备的运行)起电的由塑料(聚合物)制成的如塑料管和容器等物品,或因外部工艺(如管道)而变热的物品。这些设备本身不被视为“非电气设备”。另一方面。如果此类物品被纳入非电气设备中,并且可能因设备的预期运行而成为点燃源,它们需要与考虑中的设备一起评定(例如,作为加油机一部分的塑料管可能会因加油机的运行而起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