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

2018一消考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变电

发布时间:2025/5/29 11: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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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电站的防火设计中,除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等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一、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变电站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和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二、电气设备与电缆敷设防火设计要求总油量超过kg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35kV及以下室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室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室内单台总油量为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室外单台油量为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进行分隔。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C类或C类以上的阻燃电缆。三、安全疏散设计要求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面积超过㎡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四、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设计要求(一)消防给水系统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除外)可不设消火栓。(二)灭火系统单台容量为MW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变电站中的以下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上传至上级有关单位。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5)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五、采暧、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设计要求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2)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3)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六、消防供电设计要求变电站的消防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2)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发生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七、消防应急照明设计要求变电站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内变电站和户外变电站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2)地下变电站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3)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人员疏散时使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5)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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