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

国标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发布时间:2025/1/19 1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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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定期检查

4.4.1人员

例行定期检查要求人员:

a)具有场所分类/设备保护级别(EPL)的知识和足以从技术上判断现场实际情况的知识;

b)具有从技术角度理解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理论及实践要求的知识:

c)理解与所安装的设备和装置相关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和详细检查的要求。

注1:这些人员可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取相关的资质。

应给予这些人员在进行例如维护活动方面充分的独立性,以免他们所报告的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受到干扰。

注2:不要求此类人员是外部独立机构的成员。

4.4.2固定式装置

准确地预测合适的定期检查时间间隔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时间间隔的确定应考虑设备型式、制造商的说明书、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见4.3.1注2)、场所分类和/或设备保护级别(EPL)的要求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当已经建立了类似设备、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利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3年。

注1: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超过三年宜进行评定,并包含相关评定信息。

一旦检查时间间隔固定,应对装置进行临时抽样检查,以便验证提出的时间间隔是否需要修改。同样,需要确定检查等级,并且可以再次使用抽样检查来验证提出的时间间隔是否需要修改。需要对检查结果进行规定的评审来调整检查的时间间隔和检查等级。

典型的检查程序见附录A。

注2:当在类似的环境中安装大量的类似器件,如照明装置、分线盒等时,如果对抽样数目以及检查次数进行规定的评审认为是合适的,那么定期检查可以以抽样检查为基础。但是,对所有的器件至少进行目视检查。

4.4.3移动式设备

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特别易干受损或误用,因此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至少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此外,这类设备在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坏。

4.5专业人员连续监督

4.5.1方案

如果在正常工作中装置由专业人员经常巡视,那么专业人员除符合4.4.1a)、b)和c)要求之外,还须:

a)了解装置中特殊设备的损坏过程和环境影响,和

b)要求将目视检查和/或一般检查作为其正常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详细检查作为符合4.3.1的任何更换或调整的一部分。

此后就不必进行例行定期检查,而是专业人员经常进行维护来保证设备运行完好。

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并不排除初始检查和抽样检查的要求。

连续监督不适用于不能进行这类监督的电气设备(如移动式设备),也见4.5.4。

4.5.2目的

连续监督的目的是能够早期发现将出现的故障,并对其进行随后的修理。利用现有的装置,值班专业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如安装、更换零部件、检查、维护、故障调整、清理、控制运行、开关操作、终端连接和断开、设定和调整、功能测试、计量等)利用它们的专业技能可以早期检测出故障和变化。

4.5.3职责

4.5.3.1具有行政职能的技术人员

具有行政职能的技术人员应对每台装置进行识别,并行使以下职权:

a)根据人员的能力、技术水平、工效和所掌握具体安装的经验来评定连续监督方案的有效性。

b)在考虑环境条件、维护频次、专业知识、作业流程和设备位置的情况下,决定实施连续监督设备的范围。

c)确定检查次数、检查等级和报告内容以便能合理地分析设备性能。

d)保证4.1及4.5.5所指的文件有效。

e)保证专业人员熟悉;  

1)连续监督方案及需要的任何报告或分析功能;

2)所参加的安装工程;

3)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清单。

f)安排验证:  

1)是否遵守连续监督程序;

2)是否给专业人员足够的时间进行检查;

3)专业人员是否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和进修;

4)文件编制是否正确完整;

5)专业人员是否能够有效地获得足够的技术支持;

6)电气安装的状态是否已知。

4.5.3.2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应熟悉连续监督的方案及任何报告或分析功能的需要,这可以包括适用于特定设备的连续监督方法。

承担装置和设备连续监督任务的专业人员应考虑安装条件及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

4.5.4检查频率

应确定支持连结监督的维护和检查频度,同时考虑与设备坏有关的特定安放环境(见4.3.1)、使用和经验。

注1:可以认为,如果对含有防爆系统重要设备的部分装置进行巡视的次数每周不超过一次,那么该装置作为连续监督方案的一部分是不合适的,经验表明相反时除外。

在专业人员已经注意到环境条件改变的地方(如溶剂浸人或振动增加),受这些改变影响的防爆设备的器件应更频繁地进行检查。

注2:经验表明不容易受到变化影响的防爆设备器件,专业人员可以减少检查频次。

4.5.5文件

装置的文件应提供足够的信息:

a)提供维护活动的历史记录及其维护原因,和

b)验证连续监督方法的有效性。

记录应包括发现的缺陷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注1:文件可以是正常维护文件的一部分,但是,对系统的质询必须符合以上方案。

注2:培训计划中给出了专业人员需要了解连续监督方案的必要性的实例。这种教育形式的其他实例也是可能的。

4.5.6培训

除4.2的要求之外,应为专业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使之能够熟悉所维护的设备的状况,这种培训应包括任何装置、设备、需要了解的与设备防爆有关的运行条件或环境条件。当任何更换或改变影响到工艺过程或装置时,应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专业人员,这在某种意义上作为连续监督过程的一部分支持专业人员的工作。

必要时,对连续监督人员的培训应与进修或强化的专题讲座同时进行。

对具有行政职能的技术人员的知识要求应包括全面堂握IEC-10、IEC-14、IEC-19和IEC-10中规定的与危险场所分类和/或设备保护级别(EPL)、选型、安装、修理和改造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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