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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爆炸性环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设备生产质量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Ma级设备。
......
本部分为(爆炸性环境》的第1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和GB.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与GB.15-和GB.2-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一些术语:有能力的机构(见3.1.1)区域(见3.2.5)0区(见3.2.6)1区(见3.2.7)2区(见3.2.8)、隔爆外壳(见3.3)、增安型(见3.4)、本质安全型“:”(见3.5.1)、电隔离(见3.5.3)本质安全电路(见3.5.5)、本质安全电气系统(见3.5.6)、本质安全分支电路(见3.5.7)、正压外壳型(见3.7)、“n”型(见3.8)、油浸型(见3.9)、充砂型“q”(见3.10)、浇封型“m”(见3.11)、供电系统(见3.13)、设备(见3.14);
——标准名称“爆炸性气体环境”改为“爆炸性环境”,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合二为一;
——引入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见附录I);
——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见附录F);
——增加了超声波辐射设备、光辐射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求(见5.7、5.8和6.8);
——删除了粉尘危险场所的爆炸预防要求(GB.2-中的4.9)。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EC-14;《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本部分与IEC-14.相比,在结构上做了如下调整:
——增设5.6.3.1总则、5.7.1总则、5.8.1总则、5.8.3.1总则、5.10.1总则、5.14.1总则、6.2.1总则、6.3.2.1总则、9.3.1总则、11.1总则、13.1总则,后面各条编号顺延;
——将13.3.5中1)和2)调整为13.4.5.1和13.4.5.2;
——删除了13.4.1标题“正压房间和分析室”,将13.4.1.1条号变为13.5.1,13.4.1.2条号变为13.5.2;
——附录B删除“B.1本质安全电路”,不再设章。
本部分与IEC-14: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用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1代替IEC(所有部分);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3-、GB.6、GB.7、GB.9-、GB.14-、GB/T.16-、GB.17-、GB.19-、GB.20-分别代替IEC-7、IEC-6、IEC-5、IEC-18、IEC-10、IEC-17、IEC/TR-13、IEC-27、IEC-26,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1-、GB.2-、GB.4-、GB/T.5-GB.8-、GB.13-、GB/T.18-、GB/T.22-分别代替IEC-0、IEC-1、IEC-11、IEC-2、IEC-15、IEC-19IEC-25IEC-28: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3-、GB.4-、GB.5-、GB.6-、GB.7-、GB.8-别代替IEC-10-2、IEC-11、IEC-1、IEC-18、IEC-4、IEC-2-1,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1-代替IEC-0;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1-代替IEC-4-41: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3-代替IEC-3;
删除引用IEC-和IEC(所有部分);
——将4.3.2对“无防爆合格证的设备”的规定修改为“除了在本质安全电路中按GB.4-和GB/T.18-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简单设备之外,没有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不允许用于爆炸危险场所。”;
——对增安型“e”用于1区危险场所的限制,见表3中的注;
——考虑到目前国家标准仍然是GB系列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和GB系列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两个标准体系并存阶段,20区、21区和22区用设备仍可按GB系列标准规定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
——增加表2“粉尘危险场所防爆型式选择”(见5.3),后面各表编号顺延。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修改了标准名称;删除非规范性引用文件ISO、IEC(所有部分)、IEC(所有部分)、IEC-29-1和IEC-29-2。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军、张刚、王宗景、李书朝、王亚德、翁振克、郑振晓、刘凯、张玉大。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
——GB.2-、G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