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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是照明工具的统称,如吊灯、台灯、壁灯、落地灯等,而我们接下来所要谈论的灯具,概念会宽泛很多,并不仅限于照明。
在对灯具类商品进行归类时,我们通常会想到的是归入《税则》第94章,并归入品目94.05项下。而灯具类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使用环境、结构组成、功能、发光类型等都会影响其归类。
从品目94.05条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知,只有在《税则》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才能归入品目94.05项下,也就是说在其他品目还存在有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接下来我们就来进行具体分析。
《税则》有关“灯具及照明装置”主要涉及85章、90章、94章,具体涉及以下品目:
一、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品目85.12)
二、便携式灯具(品目85.13)
三、铁道、电车道、道路或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电气信号灯(品目85.30)
四、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装置(品目85.12或85.30的货品除外)(品目85.31)
五、照相用闪光灯(品目90.06)
六、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品目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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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品目85.12)
案例一:如图所示的汽车前大灯,用于照明,故应按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二:如图所示的汽车用示宽灯、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因非用于照明,而仅是用于视觉警示,故应按机动车辆用视觉信号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三:如图所示的警车用长排式警灯,装于警车车顶。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12项下的描述:“九、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设备。例如,……出租汽车、警车、消防车等用的发光标志(旋转圆顶式或长排灯式)”,故应按机动车辆用视觉信号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四:如图所示的挖掘机灯,装于挖掘机上,使用LED光源,用于照明。
该挖掘机灯可按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归入品目85.12项下吗?
归类解析:挖掘机是一种挖掘机器,不是《税则》所称的机动车辆,故挖掘机灯不应按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归入品目85.12项下。
其属于特殊用途的灯,符合《税则注释》品目94.05项下的描述:“(三)特殊用途灯。例如,机器用灯(单独报验的)……”,所以,应将其按其他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其他电气灯具及照明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特别提示: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拖拉机等,但不包括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例如:地铁、列车),也不包括挖掘机等机械。
二便携式灯具(品目85.13)
案例一:如图所示的手电筒,用干电池供电,符合税目85.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故应按具体列名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二:紫外光验钞笔,由紫外光灯管、铁外壳、钥匙环、钮扣电池组成。通过紫外光照射使隐藏的萤光图案显现来鉴别真伪货币、信用卡、护照等。
归类解析:因该紫外光验钞笔是由人用肉眼来最后判别所查物的真伪,其本身不具备检测、测量和判断功能,不符合品目90.31检验装置的要求,故不归入品目90.31项下。
又因为其自身带有灯泡、钮扣电池,且使用时握在手中或随身携带,符合税目85.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故应按其他自供能源的手提式电灯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三:如图所示的头灯,由LED灯、塑料支架、电池架(带蓄电池、线路板)、开关、纺织材料松紧头带构成。用途:戴在头上,便于夜行照明用。
归类解析:
该头灯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13项下对“手提式电灯”的描述:“本品目包括依靠自供能源(例如干电池、蓄电池或永磁直流发电机)进行工作的手提式电灯。
本品目所称‘手提式电灯’,仅指使用时握在手中或随身携带,或附属在手提物品或物体上的电灯(即电灯及其电源)。
这类电灯一般均带有把柄或紧固器件,并可从其特有的外形及较轻的重量加以确认”,所以,该头灯应按其他自供能源的手提式电灯归入税则号列.。
特别提示:自供能源(例如: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且便携式的电气灯具,应归入品目85.13项下。
三铁道、电车道、道路或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电气信号灯(品目85.30)
案例一:如图所示的交通信号灯,由颜色信号灯、控制设备及支架构成。
归类解析: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30项下关于“交通灯”的描述:“(二)交通灯,通常由安装在交叉路口等的一组颜色信号灯组成。
它们由灯具本身、控制设备及其操纵装置组成”。故应按其他用电气信号、安全、交通设备(指道路或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机场用)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二:如图所示的铁道用信号灯,还可以归入税则号列.吗?
归类解析: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30项下关于“铁道或电车道设备”的描述:“(一)信号或安全设备。这类设备由有形信号装置(通常为一组颜色信号灯、活动臂或活动盘,装在某种桩杆或支架上面)、执行装置及控制装置(不论是自动的还是手工操作的)所组成”。故应按铁道或电车道用电气信号等设备归入税则号列.。
四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装置(品目85.12或85.30的货品除外)(品目85.31)
案例一:如图所示的飞机用频闪灯,飞机用于发出闪烁信号,避免航空器相撞。
归类分析:该飞机用频闪灯不是用于照明,而是用于发出闪烁信号,避免航空器相撞,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31项下的描述:“三、其他电气信号装置(例如,闪烁信号灯或间歇信号灯等),用于飞机、船舶、火车或其他运输工具”,故应按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案例二:声光警示灯,由LED、蜂鸣器等构成,功能原理:设备出现故障时,报警灯线路接通,报警灯发出蜂鸣声与灯光闪烁,提示此设备有故障,需要解决。用途:用于机器设备,并在其出现故障时起警示作用。
归类分析:该声光警示灯为《税则注释》在品目85.31项下列名的“闪烁信号灯”,并附带了同在品目85.31项下列名的声音信号装置,故应按其他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特别提示:品目85.31的电气视觉信号装置发出的信号为闪烁信号或间歇信号,与品目94.05的照明装置需区别开来。
五照相用闪光灯(品目90.06)
案例一:如图所示的照相用闪光灯,能发出瞬间强光(闪光),故应按放电式(电子式)闪光灯装置归入税则号列.。
特别提示:品目90.06的这类装置能发出瞬间强光(闪光),与品目94.05的照相照明装置需区别开来。
更多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待续-《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思考》(下)
来源:商品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