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

屋脊式脱硫除雾器技术协议

发布时间:2023/2/20 16:02:59   

贵州发耳电厂(4×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除雾器技术协议

目录

1总则-1-

2工程概况-2-

3设计和运行数据-5-

4技术要求-9-

5质量保证-10-

6供货范围-12-

7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13-

8油漆、包装、运输-16-

9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18-

10技术服务-20-

屋脊式除雾器现场技改

1总则

特别说明:原除雾器生产厂家的公司产品,目前已损毁,供方根据图纸加工,保证安装尺寸的对应。

1.1本技术协议仅适用于发耳电厂(4×MW)烟气脱硫工程,它提出了除雾器及其冲洗装置、辅助设备等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协议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满足本技术协议和现行工业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对中国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果供方对本技术协议中的技术条款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完全满足本技术协议所提出的全部要求。

1.4凡在供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供方至少要推荐2~3家生产厂家供需方确认。需方可自行采购,但技术上由供方负责归口协调。

1.5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6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技术协议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供方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7本技术协议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供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9采用国际单位制。

1.10供方应按KKS标识系统对设备进行编码,编码深度满足脱硫工程要求,对设备易损件予以编码,设备资料、图纸及设备铭牌上应标明设备的KKS编码。设备编码原则由需方提供。

2工程概况

2.1脱硫工程厂址地理位置

发耳电厂拟建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布依族苗族彝族乡(简称发耳乡),厂址位于发耳镇(现乡政府所在地)东北方向,与发耳镇的公路距离为7.5km。发耳镇海拔高程为.0m。厂址东临杨梅15.0km,西南距鸡场17.0km,北至都格15.0km,西距北盘江6.5km。

发耳电厂装机容量按4×MW机组设计,连续建设,且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装置。

发耳电厂于年3月开工,计划年12月1#机组投产,年6月2#机组投产,年12月3#机组投产,年6月4#机组投产。

发耳电厂属GB-《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第III时段的电厂,SO2排放浓度不能满足环保要求,需对其4×MW机组装设脱硫装置,以确保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2.4工艺水水质分析

脱硫工程所需设备冷却水取自发电机组的工业水系统,脱硫工艺用水取自发电机组的循环水系统。工业水水质及循环水水质的数据见表1-1,表1-

4技术要求

4.1供方将为直径φ米的WFGD吸收塔装置提供两级除雾器。该除雾器设计用来在吸收塔所有运行状态下收集夹带的水滴;包括对除雾器的冲洗(含冲洗管道及喷嘴)。

4.2供方应按照需方提供的参数表中的数据进行设计和制造。

4.3设备工作方式为连续运行。一级除雾器的前侧与后侧,及二级除雾器的前侧和后侧必须能实现冲洗。

4.4供方提供所有必要的拴系设备和支撑,其中金属部件采用L不锈钢材质。供方应在其协议文件中详细说明和提供所需的紧固件和支撑件。

4.5供方在协议文件中必须预测和保证烟气压降和除雾器出口水滴浓度。除雾器除雾后的液滴含量小于75mg/Nm3。除雾器的设计应尽量减小压力降和固体沉积。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避免除雾器部件堵塞和排水管口浆液堵塞。

4.6除雾器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能易于维修,清洗和替换冲洗喷嘴和除雾器组件。除雾器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单个组件应易于搬运、维护,而且组件能通过除雾器段的人孔门。

4.7原则上,冲洗水母管水平布置。冲洗水量不应超过设计表中的数值。

4.8除雾器系统备有冲洗系统。冲洗系统包括外围和带可更换喷嘴的内在管道。

4.9冲洗喷嘴采用任何时候均防粘结设计。相邻喷嘴交迭布置以保证%冲洗堵塞的部位。喷嘴布置至少交迭%(平均)。

4.10喷嘴连接在除雾器不同区域的冲洗水供应管道上。自动开关阀(需方提供)装在吸收塔外每根水管上,以保证每根水管单独运行。

4.11供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应详细描述冲洗喷嘴的数量、布置、喷射角度和冲洗水量并向需方提供冲洗逻辑控制图。

4.12供方提供如下管口的设计

4.12.1组件冲洗系统水管管口(供方需提供管口的尺寸、数量和布置的详细说明)

4.12.2除雾器上游侧仪表管口(下游侧管口由需方自己安排)

4.12.3压力指示管口

5质量保证

5.1标准、规范

5.1.1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

5.1.2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还应符合制造商所在国家的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供方应在协议文件中提供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清单,供需方确认。

5.1.3供方应执行本协议文件所列标准。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及时通告需方。

5.1.4合同签订后1个月,供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需方,由需方确认。

5.1.5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些要求。且不论需方知道与否,供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需方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5.2除雾器的性能保证

5.2.1供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技术协议第3、第4节的要求。

5.2.2除雾器性能考核项目(不限于):

1)供方方应保证除雾器叶片从FGD系统运行之日起的使用寿命至少为小时。在此期间,对于老化和暴露在脱硫环境中引起的结构损坏应不降低除雾器的除雾性能,对于冲洗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该系统必须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2)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在除雾器第二级后测得的液体夹带率,烟气中不得超过0.02滴/DSCF(滴/干标准立方英尺);除雾器除雾后的液滴含量小于75mg/Nm3。

3)在整个保证期期间,总的除雾器压力降不得增加20%以上。使用在线压力降仪表来测量该值。除雾器所有设备都包括在该压力降测量之中。在此期间,不用手工清洗除雾器。唯一使用的清洗方式就是设计用来进行在线清洗的永久冲洗系统;该系统的冲洗强度、频率、持续时间都应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4)FRP或PP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小时。

5)工作点对于失速线的偏离值。

6)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小时试运行后1年,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大于4年,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30年(不包括易损件)。

5.3除雾器的质量保证

5.3.1每台除雾器的主要零部件均应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5.3.2供方应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括主要外购件)。

2)产品零部件制造、检验记录。

3)主要零部件材料检验合格证书。

4)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5)性能试验的各项试验结果。

5.3.3设备质保期为机组性能试验后一年,保证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及时修理或更换。供方免费更换后的部件质保期顺延一年。

6供货范围

6.1概述

6.1.1供方应按照本技术协议的要求每塔提供一套两级完整的除雾器,本工程共计4个塔。包括设计、制造、试验、包装、运输及现场安装。也包括提供安排计划和过程控制文件,如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对设备结构、启动和运行的必要培训。

6.1.2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6.2供货范围

6.2.1供方将提供每套除雾器包括下列设备(但不限于):

(1)除雾器

(2)除雾器喷嘴

(3)管道、连接件

(4)紧固件和支撑件,如支架、螺栓、螺母、垫片等。

6.2.2备品备件

供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质保期后1年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提供4年运行所需备品备件清单及分项价格供需方选择。

所供的非标准件类备件应附有带技术协议和说明的带加工图纸,且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标准件类部件应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

6.2.3专用工具

供方应提供所供设备在安装、开车,调试,运行与维护时的专用工具。

专用工具应根据其使用寿命和使用频率考虑一定的余量。每项工具均需附有必要的说明。

7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本技术协议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需方的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并不免除供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7.1设备监造

7.1.1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R点:供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搬迁的项目。

W点: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

H点:供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

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供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供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供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7.1.2监造内容

应对所提供除雾器和部件进行必要的规定范围的工厂试验,证明加工及材料无缺陷。按规定试验的性能是符合指定设计要求的。供方应将试验方法和装置交需方确认。

7.1.3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7.1.3.1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7.1.3.2供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7.1.3.3供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7.1.3.4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7.1.3.5供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

7.2工厂检验

7.2.1供方须严格进行工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2.2供方应至少在开始试验前提交所有系统和设备的检验日期、地点及试验或启动步骤流程图和计划,供需方检查及推荐。并指定专家参加某些检验和全部试验过程。这些步骤应包含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计划、特性检查项目和验收标准和规定。

7.2.3工厂检查的范围:

·所有原材料和仪表电器元器件进厂时的品质检测,以证实其品质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试验

·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包括所有部件的加工质量,焊接质量检查。

·性能检查包括出力与效率、泄漏及噪声等。试验后应提供校正曲线及试验报告。承受内部压力的部件,在内外油漆之前,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压力试验。

·出厂前必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7.2.4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本技术协议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知需方。

7.2.5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7.3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供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检查期间,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支付。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见到的损伤和缺陷将根据由各方同意的维修步骤进行维修并重新检查。

7.4性能验收试验

7.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7.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7.4.3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需方和供方协商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4.4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供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供方要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供方提供。

7.4.5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供方提供,由需方审查、确认。

7.4.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供方提供,由需方审查、确认。

7.4.7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供方提供,参加方配合。供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7.4.8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技术协议7.4.5-7.4.7及供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需方承担;在供方工厂进行,则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7.4.9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供需双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8油漆、包装、运输

8.1设备出厂前供方应喷涂二层底漆、二层面漆,第三层面漆由供方在现场完成,油漆种类为耐酸油漆,油漆颜色应由需方确定。

8.2设备包装前应涂防腐漆,以便在运输保管中起防腐作用。

8.3凡电气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保管期间不被损坏,并防止受潮。

8.4所有外露部分应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所有管道端头均应有封堵。

8.5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8.6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8.7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8.8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和GB的规定。

8.9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8.10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8.11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8.7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8.12供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8.8条相关内容。

8.13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14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8.15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8.16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8.17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8.18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8.19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20供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需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还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8.21包装费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9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9.1一般要求

9.1.1供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外文图纸及文件由供方免费翻译成中文,当中英文不吻合时以中文为主。

9.1.2供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需方确认。

9.1.3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9.2提供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

9.2.1供方在合同签订前1周内提交除雾器组合外形图等初步资料实物版2套,电子版1套。包括除雾器总装图、动静荷载分布等。供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初步时间,需方有权变更预中标厂家。

9.2.2供方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需方提交工程设计配合资料正式实物版5套,电子版CD光盘2套。在配合设计阶段提供如下除雾器图纸和资料,并根据需方要求及时、无条件地提供其所需的附加资料:

9.2.3供方在设备发货前1月内向需方提供最终设备技术资料15套正式实物版和电子版CD光盘2套。

9.2.4供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交设备培训资料3套,电子版1套(其中2套实物版,1套电子版供电厂)。

9.2.5供方提货设备随机开箱同型号设备资料2套。

9.2.6供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0技术服务

10.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

供方现场服务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供方应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搞好现场服务。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供方要追加人月数,但需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10.2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0.2.1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0.2.2在安装和调试前,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对需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10.2.3对重要工序(见下表),供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需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供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供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供方负全部责任。

供10.2.4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供方现场人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供方委托需方进行处理,供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2.5供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0.3需方的义务

需方要配合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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