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优势 >> 简述在几本规范中,对供配电系统电源的分类
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下几本规范中对供配电系统的定义及要求,包括供电电源的分类、供配电电压、各级负荷对供配电电源的要求、高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原则等几个方面。
一、供电电源的分类:
1、正常电源。维持正常生产和生活而配置的长期供电电源。
2、备用电源(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5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3、应急电源(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4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2.0.3应急电源系统是用来维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包括设备。
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组)4、分布式电源(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6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5、双重电源(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2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6、自备电源(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0.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3)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5)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率高、经济合理时。
二、供配电电压:
1、供配电电压的选择(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0.1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0.2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V/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电压。5.0.3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接线、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或相应等级电压。
2、民用建筑供配电电压选择(摘自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三、各级负荷对供电电源的要求(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0.7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3.0.8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
输电线路四、高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原则(摘自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0.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4.0.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4.0.5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4.0.6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4.0.7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4.0.8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4.0.9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站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4.0.10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