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前景 >> 爆炸性场所防爆电气安装基本要求深圳中诺
1、油浸型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2、在采用非防爆型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2)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环境;
(4)当安装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4、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犹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回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灶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l区、2区内。
(2)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休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而应高出经外地面0.6m。